簽證須知
何謂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O,為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的關稅,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該項證明書的發給機關,通常為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的商會。 原產地證明書的作用大致為:
1.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
2.進口稅課徵之來源地證明
3.防止外國產品傾銷
4.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
原產地證明書種類(格式)
申辦產證的特殊規定
1.放行前申請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與出口報單不一致 補充說明切結書 1.鋼鐵(CCC 72及73章)、紡織品(CCC 50至60章)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10%範圍,申請人註明原因並切結。
2.活動植物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35%範圍,申請人註明原因並切結。
3.其他貨品誤差未逾5%範圍,申請人註明 原因並切結。
2.產證不需列印CCC Code者,申請人說明原因。補充說明切結書 •產證需列印CCC Code者:應與報單一致,若第一至六碼與出口報單不一致,申請人應向貿易局專案申請後憑辦;尚僅第七、八碼與出口報單不一致者,申請人應檢附說明文件由簽發單位結案。
3.產證出口人填產證申請人(即出口報單之賣方)或出口報單之買方以外之第3人,檢附該第3人與申請人之交易文件。
4.海關傳輸之出口報單係濃縮出口報單,檢附出口報單影本全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5.貨品輸出前申請產證之資格 1.申請人若需於貨品放行前申請產證,須符合以下規定: 1.進口國(目前僅巴西)要求憑產證申請輸入許可;
2.產證隨貨運送、貨品已進倉未放行、運輸期間3日內;
3.海關核准之優良廠商;
4.經貿易局專案准許者。
2.產證須經進口國駐華辦事處辦理驗證者(應檢附進口商說明文件,目前以阿根廷、祕魯、墨西哥、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為多),授權簽發單位可於貨品放行前核發產證,無須逐案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6.放行前產證之貨品出口後應辦理補結案 1.放行前產證核發後1個月內(巴西產證3個月內),未辦理補登出口報單者,申請人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准許延期結案,簽發單位始能受理申請人申請放行前產證。
7.放行前產證註銷或註銷換簽 1.放行前產證若因故需辦理註銷或註銷換簽,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或尚未列印者,授權簽發單位辦理,沒有繳回原證者,一律應向貿易局提出專案申請。
8.產證列印份數 1.列印產證正本份數超過3份但在6份以內者,或副本份數超過7份、但在10份以內者,請申請人註明原因,授權簽發單位發證。
2.列印產證份數正本超過5份及副本超過10份,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9.產證註銷及遺失補發 1.註銷原證,不論是否須換發新證,均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未繳回原證者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2.申請再次遺失補發產證,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方式如下:
線上申請
請上國貿局 產證線上作業系統申請,取件方式可至本會簽證處繳費及取件或透過國貿局產證系統線上繳費及自國貿局產證系統列以彩色雷射印表機自行印出。
請指定本會簽發單位代碼「ED」
以郵寄方式繳費申請
請將線上申請並自國貿局產證系統列印出之C/O及留底文件備齊並附上規費 每件新台幣 2 5 0 元及回郵信封寄至本會簽證處辦理
規費也可選擇以匯款方式處理,並請匯入以下帳號, 謝謝!
•戶名:新北市商業會
•銀行:台灣銀行-板新分行
•銀行代號:004 帳號:243001500017
★應於貨品出口放行90日內申請產證或加工證明書,若出口放行後超過90日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用聯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無出口報單申請C/O者,申辦時請檢備 : 出口憑證影本
例如:快遞單位收據、郵局收據(如DHL、EMS 等)。
★申請外貨復出口產地證明書,申辦時請檢備 : 進口報單影本或原產地證明書影印本。
★申請紡織品加工原產證,申辦時請檢備 : 紡織品切結書(即出口報單所載紡織品已完成主要製成聲明書)
★申請加工證明書,申辦時請檢備 : 進口報單影本或原產地證明書影印本。
★原產證上之出口商不同於出口報單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 出口商為外國廠商
產證申請人係貨物出口人,產證出口人欄位,應填申請人或出口報單之買方,填第三人者應檢附該第三人與申請人之交易文件影本,如訂單、L/C、買賣合約、INVOICE等。
2. 出口商為其他國內廠商
出口商應檢具與接單廠商間之交易文件影本,如訂單、L/C、買賣合約、INVOICE 等
★以上檢附文件都皆須加蓋大小章★